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韩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018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提议盗窃,被告人徐某同意后,骑摩托车载被告人韩某某至扬州市开发区大学南路张庄小区,由被告人韩某某剪电源线,被告人徐某望风,共同盗窃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小区5幢楼下的电动车一辆。经扬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2元。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徐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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