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 />
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拟从行政区划范围内公开选任42名人民陪审员。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四)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不得申请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一)推荐报名。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公民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扬州市司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政法委征求意见。必要时,由我院会同扬州市司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政法委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申请人员多于实际需要的,采用考试或其他形式,择优录取。
(三)提请任命。我院根据审查结果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通知公告。我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事项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报名地址:政治处。(扬州市开发东路8号)。
联系电话:0514-80597379。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政治处领取。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