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桥大厦某公司办公室内,共同利用9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按套现金额的1%-1.5%收取手续费,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黄某某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刷卡金额计人民币105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余元。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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