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被告人朱某等六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要求被害人徐某及其家人给付离婚赔偿款,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朱某通过被告人夏某某纠集被告人曹某某等五人,约定由曹某某等人通过实施戳汽车轮胎、砸住宅玻璃、向他人店铺涂油漆等方式帮朱某讨要钱款,并承诺要到钱后付给夏某某、曹某某等人相应的费用。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朱某多次指使曹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徐某之姐停放在扬州市开发区富川瑞园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多次实施戳车胎、喷漆的行为;对被害人徐某在扬州市开发区金湖湾墅园的住宅多次实施砸玻璃、堵锁眼的行为;对被害人徐某经营的干洗店的门上多次实施涂油漆,并用油漆写字辱骂、恐吓的行为。被告人朱某在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实施非法破坏行为后均给被告人曹某某相应的好处费,被告人曹某某会安排其所召集的另外三人吃喝。经认定,被害人徐某之姐的轿车、被害人徐某住处玻璃的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4986元。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六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等六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等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曹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其余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六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