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大桥,发现其父母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脚踢中被害人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双眼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杜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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