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欲帮助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杨某某、尚某某提取公积金。被告人王某某先从资料上把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拍成照片,付费让淘宝网店人员按照照片中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刻制成该公司印章,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杨某某、尚某某的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材料上加盖私刻的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帮助尚某某提取了公积金,获利计人民币700元。后该私刻的公司印章被被告人王某某遗弃。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综合全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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