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
近日,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孔某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联系孔某要其寻找能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网络交易平台用于实施诈骗。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孔某找到某网站,并发现该网站不支持用支付宝付款购买Q币、游戏点卡,但如修改网址域名,将可实现在电脑上登陆访问手机端才能访问的网址,通过在电脑端地址下单、在手机端地址修改订单内容的方式,可生成有效付款链接的漏洞。被告人孔某遂将这一漏洞告知被告人李某,二人分工由孔某按照李某的要求生成订单,制作付款链接,再交由李某骗取被害人付款,对于网站发货的Q币、盛大一卡通点卡由孔某负责销赃,并抽取10%的费用。2017年8月19日00时01分至8月20日9时38分,二人共生成订单91笔,其中89笔未实际付款。部分订单因网站虚拟货物库存不足未发货,该网站实际损失为71812元。得手后,二人将非法获取的Q币、盛大一卡通点卡低价出售,分赃谋利。
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孔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李某、孔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孔某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孔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孔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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